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