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放牧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