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庙会、攀岩、滑翔、体育赛事等活动的;
(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的;
(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
(五)围堰筑坝、截流取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六)其他可能对蒙山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庙会、攀岩、滑翔、体育赛事等活动的;
(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的;
(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
(五)围堰筑坝、截流取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六)其他可能对蒙山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