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非法零星采集鹅卵石、麦饭石、化石等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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