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规模化养殖畜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