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祭祀用火等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