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擅自采挖野生连翘、黄荆、杜鹃花、野菊花、小叶鼠李等本地特色植物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挖的植物,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采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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