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