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蒙山保护范围内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写生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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