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蒙山保护范围内擅自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