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