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捶拓碑碣石刻的;
(二)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的;
(三)引入外来物种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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