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