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用水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