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统筹考虑因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