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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