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具体实施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