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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