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五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发展需要,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