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七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