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八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