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九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九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因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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