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第二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以及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以...
第三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具体工作和相关生态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
第六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
第七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第八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用水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
第九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补偿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造成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用于保护生态环...
第十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统筹考虑因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
第十一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十三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十四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五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发展需要,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
第十六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
第十七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十八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有条...
第十九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十九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
第二十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下列行为:
(...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维...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二)...
第二十六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以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水源涵养...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推...
第二十八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
第二十九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三十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三十条 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公路、桥梁,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隔离防护...
第三十一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
第三十三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定期...
第三十四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水库(河流)管理机构以及供水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
第三十六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设置监控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业...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启动应急方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
第四十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第四十一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
第四十二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露营、影视拍摄或者...
第四十三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