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以及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饮用水水源地根据供水规模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饮用水水源地根据供水规模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