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