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具体工作和相关生态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的具体工作和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的具体工作和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