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