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设置监控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并采用先进适用的处理工艺,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并采用先进适用的处理工艺,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