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保障饮用水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