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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