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应急方案,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应急方案,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