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