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
准保护区内提倡使用低毒生物农药。
对保护区、准保护区内自愿停止施用化肥或者准保护区内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准保护区内提倡使用低毒生物农药。
对保护区、准保护区内自愿停止施用化肥或者准保护区内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