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推进深度处理和再生利用,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