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从事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活动;
(四)设置厕所,堆放生活垃圾、粪便、工业固体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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