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三十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三十条 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公路、桥梁,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置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