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对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限期拆除或者封闭。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对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限期拆除或者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