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