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