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