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传统村落被依法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传统村落以外纳入传统建筑名录的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按照本条例传统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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