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传统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包括塔桥亭阁、井泉塘渠、壕沟寨墙、堤垣涵洞、古道驿站、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传统产业遗存和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消防、防盗、防御的特殊设施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