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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