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或者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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