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经依法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