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的日常巡查,发现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破坏村落传统格局和风貌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