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以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格局和风貌受到严重影响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提请该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将其列入警示目录,直至退出传统村落名录。
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格局和风貌受到严重影响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提请该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将其列入警示目录,直至退出传统村落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