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需要。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时,有条件的村落应当预留建设区。
传统村落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处置达成协议。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按照处置协议收归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不用于村民日常居住的,其占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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