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传统村落的村民可以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依法对权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依法对权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