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传统村落的村民可以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利用传统村落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并依法对权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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