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传统村落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白蚁防治工作,制定白蚁防治方案,安排白蚁防治资金。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开展白蚁等病虫害防治。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白蚁防治工作,制定白蚁防治方案,安排白蚁防治资金。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开展白蚁等病虫害防治。